第1條
凡 —— (a) 在一名持牌地產代理與其一名或多於一名客戶之間在該代理的佣金或其他費用方面有爭議; (b) 該爭議關乎該佣金或其他費用的數額,或關乎該佣金或其他費用的計算或須予支付的方式;及 (c) 就該佣金或其他費用而言,第45條的規定已獲遵守, 則在該代理及其客戶或(如適當的話)其每名客戶的同意下,可將該爭議轉介監管局裁定。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凡 —— (a) 在一名持牌地產代理與其一名或多於一名客戶之間在該代理的佣金或其他費用方面有爭議; (b) 該爭議關乎該佣金或其他費用的數額,或關乎該佣金或其他費用的計算或須予支付的方式;及 (c) 就該佣金或其他費用而言,第45條的規定已獲遵守, 則在該代理及其客戶或(如適當的話)其每名客戶的同意下,可將該爭議轉介監管局裁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