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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第3條

(a) 監管局在根據本條作出裁定的審裁程序中所採用的常規及程序,須在符合本條及根據本條訂立的任何規例的規定下,由監管局決定。 (b) 監管局可在局長批准下,藉規例規管在根據本條作出裁定的審裁程序中或在與該審裁程序有關的其他方面所採用的常規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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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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