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即使所申索的款額超過《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33條所提及的款項,區域法院仍具有聆訊和裁定任何根據第50條提出的上訴的司法管轄權。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即使所申索的款額超過《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33條所提及的款項,區域法院仍具有聆訊和裁定任何根據第50條提出的上訴的司法管轄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