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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52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52條

監管局的裁定可在區域法院登記

第52條

在根據第50條提出上訴的期限屆滿後,監管局根據第49條對任何爭議作出的裁定,在並無任何第50條所指的上訴有待裁定的情況下,可按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指明的方式在區域法院登記,並在如此登記後,就各方面而言即成為區域法院的一項判決並可據此而強制執行,即使為之作出該項裁定的款額本不在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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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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