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監管局在局長的批准下可藉規例訂定本條例經作出訂明的變通後或在其他訂明的修訂(包括例外規定)的規限下,適用於屬規例所適用的合夥的成員的持牌地產代理;根據本條所訂立的任何規例可載有能使該規例具有十足效力的其他條文。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監管局在局長的批准下可藉規例訂定本條例經作出訂明的變通後或在其他訂明的修訂(包括例外規定)的規限下,適用於屬規例所適用的合夥的成員的持牌地產代理;根據本條所訂立的任何規例可載有能使該規例具有十足效力的其他條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