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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6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6條

第6條

(a) 凡任何人被裁定犯了本條例所訂的罪行,則法庭或裁判官可命令在自該命令指明的定罪日期起計不超過5年的期間,取消該人持有牌照的資格。 (b) 根據(a)段作出的命令所針對的人,其所持有的牌照須自該命令的日期起終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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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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