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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印章

第1條

(1) 監管局須備有一枚印章。 (2) 監管局的印章須由監管局的主席或副主席簽署認證;如主席不在香港或由於其他原因而不能如此認證,或(如適當的話)主席及副主席均不在香港或由於其他原因而不能如此認證,則須由獲監管局授權作該項認證的其他成員簽署認證。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監管局的組成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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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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