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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地位

第2條

監管局不得視為政府的僱員或政府代理人或享有政府的任何地位、豁免權或特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監管局的組成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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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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