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
第2條
監管局不得視為政府的僱員或政府代理人或享有政府的任何地位、豁免權或特權。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地位
監管局不得視為政府的僱員或政府代理人或享有政府的任何地位、豁免權或特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