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a) 監管局須由主席、副主席及普通成員組成,該等普通成員的人數由行政長官決定,但不得超過18名。 (b) 在符合(c)段的規定下,主席、副主席及每名普通成員均須由行政長官委任。 (c) 就監管局成員的委任而言,下述條文適用 —— (i) (A) 在任何時間,普通成員中須有1名成員是公職人員; (B) 但在該等普通成員中可有超過1名公職人員; (ii) 在不抵觸第(i)(B)、(iii)及(iv)節的規定下和在符合第(i)(A)節的規定下,須從以下類別人士中作出委任 —— (A) 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的個人(A類別人士); (B) 不屬A類別人士的個人,該等個人因其在物業發展、一般行政或消費者事務方面的經驗或因其專業或職業方面的經驗,在行政長官看來是具有地產代理工作知識或在其他方面特別適合獲委任為監管局的成員的人士(B類別人士);及 (C) 既非A類別人士亦非B類別人士的個人,而該等個人在行政長官看來是適合獲委任為監管局的成員者(C類別人士); (iii) A類別人士無資格獲委任為主席或副主席; (iv) 行政長官在任何時間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的該等委任時,須確保緊接於作出該項或該等委任後,監管局的成員(不包括主席及副主席)當中不少於一半的成員是C類別人士,而其他成員則應盡可能平均由A類別人士及B類別人士組成。 (d) 如普通成員的數目低於根據第(9)款規定的法定人數加1後所得的數目(規定的數目),則行政長官須作出必要的一項或多於一項的委任,以使普通成員的數目不少於該規定的數目。 (e) 凡監管局的成員總數(不包括主席及副主席)當其時並非雙數,則就並只就決定根據(c)(iv)段委任的C類別人士的數目而言,該總數須視為已加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