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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第2條

須支付予主席、副主席或監管局的其他成員的開銷費或其他津貼(如有的話),以及有關主席、副主席及監管局的其他成員的職位的其他條款及條件,均須由行政長官決定,而行政長官可就不同類別或種類的該等成員決定不同的該等條款及條件。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監管局的組成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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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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