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行政長官如覺得為使監管局能有效地執行其職能,將主席、副主席或監管局的任何其他成員免任是適宜的,則可藉書面通知而作出該項免任。
地產代理條例 第4條
行政長官如覺得為使監管局能有效地執行其職能,將主席、副主席或監管局的任何其他成員免任是適宜的,則可藉書面通知而作出該項免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