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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4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4條

第4條

行政長官如覺得為使監管局能有效地執行其職能,將主席、副主席或監管局的任何其他成員免任是適宜的,則可藉書面通知而作出該項免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監管局的組成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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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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