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a) 主席、副主席或監管局的其他成員的任期,須由行政長官作出委任時訂定,但不得超過2年。 (b) 如任何人根據第(1)款獲委任或根據第(4)款被免任,則有關該項委任或免任的公告須在憲報上刊登。
地產代理條例 第6條
(a) 主席、副主席或監管局的其他成員的任期,須由行政長官作出委任時訂定,但不得超過2年。 (b) 如任何人根據第(1)款獲委任或根據第(4)款被免任,則有關該項委任或免任的公告須在憲報上刊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