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監管局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監管局當其時的成員(包括主席及副主席,不論其是否出席)的半數。
地產代理條例 第9條
監管局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監管局當其時的成員(包括主席及副主席,不論其是否出席)的半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