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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11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11條

第11條

須在監管局會議上決定或裁定的每個問題或其他事項,須由出席的並有權投票的成員的過半數票決定或裁定;如遇票數相等的情況,則主席或主持會議的其他成員有權投決定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監管局的組成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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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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