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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第3條

專利條例 第3條

第3條

規則可授權處長拒絕承認就任何在本條例下的事務而在規則中為此目的被指明的任何人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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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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