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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第1條

專利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表示他已就他所作出有值處置的任何物品提出專利的申請,而事實上 —— (a) 沒有此項專利申請提出;或 (b) 此項專利申請已被拒絕、已被撤回或已當作被撤回, 則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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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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