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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境師註冊條例 第3條

園境師註冊條例 第3條

第3條

除非遭投訴的註冊園境師,在事前28天獲給予關於該項與違紀行為有關的投訴及聆訊日期、時間和地點的通知,否則研訊委員會不得著手聆聽該項投訴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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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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