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第12條
(1) 在本部中 —— 公務人員 (public servant)指 —— (a) 在特區政府下擔任受薪職位的人,不論該職位屬永久或臨時性質; (b)-(c) (d) 訂明團體或屬訂明類別的團體的成員或僱員,而他本身是為施行本段而被訂明的或是屬於任何該等團體的訂明成員或僱員類別的; (e) 擔任訂明職位人士或該等人士的僱員,而他本身是為施行本段而被訂明的或是屬於訂明僱員類別的; 地區 (territory)指香港以外的不屬國家的地區; 披露 (disclose)就文件或其他物品而言,包括放棄對該文件或物品的管有,及披露該文件或物品所載有的資料; 訂明 (prescribed)指由行政長官訂立的命令所訂明; 香港永久性居民 (Hong Kong permanent resident)具有《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特區居民 (HKSAR resident)指 —— (a) 香港永久性居民;或 (b) 符合獲發《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所指的身分證的資格,但沒有《入境條例》(第115章)所指的香港居留權的人; 國家 (State)包括一個國家的政府及其政府的任何機構; 國際組織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指 —— (a) 某組織,其成員包括2個或多於2個國家、地區、地方或受任何國家、地區或地方委以職能的實體;或 (b) 藉(或基於)2個或多於2個國家、地區或地方之間訂立的條約、公約、協議或協定而設立的組織, 並包括上述組織轄下的機構(不論如何描述)。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在本部中,政府承辦商 (government contractor)指任何不是公務人員,但屬為特區政府的目的,提供貨品或服務(或受僱為該等目的提供貨品或服務)的人。 (3) 凡為施行第(1)款而訂立的命令訂明任何團體或任何擔任職位人士的僱員或僱員類別,以下人士須當作不是就本部而言的政府承辦商 —— (a) 該團體或擔任該職位人士的未經訂明僱員,或該團體或該人士的僱員但不屬於訂明僱員類別者;及 (b) 並非為執行該團體或擔任該職位的人士的某職能的目的而提供貨品或服務(或並非受僱為該目的而提供貨品或服務)的人,而該僱員或該訂明類別的僱員是就該職能而被任用的。 (4)-(6) (7) 在本部中,保安或情報 (security or intelligence)指保安或情報部門或其任何部分的工作或支援該等部門的工作,而提述關乎保安或情報的資料之處,包括提述由該等部門、支援該等部門的人或該等部門的任何部分所持有或轉傳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