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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機密條例 第20條

官方機密條例 第20條

在機密情況下託付予地區、國家或國際組織的資料

第20條

(1) 如有任何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在第(2)款所述的情況下落入某人的管有,而該人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 —— (a) 它是如第(2)(a)款所述在機密情況下傳達的; (b) 它是如第(2)(b)款所述落入他的管有的;及 (c) 將它披露會具損害性, 而將它作具損害性的披露,即屬犯罪。 (2) 第(1)款所提述的情況為關乎保安或情報的任何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 —— (a) 被中央人民政府或特區政府在機密情況下傳達予某地區、國家或國際組織,或被人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或特區政府在機密情況下傳達予某地區、國家或國際組織;及 (b) 因為被人在沒有該地區、國家或組織或(如屬組織)組織的成員的授權的情況下披露,以致落入某一人的管有(不論該項披露是向該某一人或其他人作出的)。 (3) 在以下情況,有關人士不屬犯第(1)款所訂罪行 —— (a) 該人在合法權限下披露有關的資料、文件或物品;或 (b) 有關的資料、文件或物品已於過去在有關地區、國家或組織或(如屬組織)組織的成員的授權下提供予公眾。 (4) 就本條而言,披露資料、文件或物品是否具損害性此一問題,須以就公務人員在違反第14條的情況下披露該資料、文件或物品裁定該問題的會採用方式,予以裁定。 (5) 就本條而言,如任何資料、文件或物品 —— (a) 按某些條款傳達而該等條款規定它須在機密情況下持有;或 (b) 在某情況下傳達而該情況令傳達者能合理地期望它會在機密情況下持有, 該資料、文件或物品即屬在機密情況下傳達。 (6) 任何人不得就他披露任何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而既被裁定犯本條所訂罪行又被裁定犯第13、14、17及18條中的任何一條所訂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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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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