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授權的披露
第21條
(1) 就本部而言,如 —— (a) 公務人員;或 (b) 既非公務人員亦非政府承辦商,但受制於一項第13(1)條所指的有效知會的人, 按照其公務上的職責作出披露,該項披露即屬在合法權限下作出,亦僅在該等情況下該項披露方屬在合法權限下作出。 (2) 就本部而言,如政府承辦商 —— (a) 按照正式授權作出披露;或 (b) 憑藉某職能而屬政府承辦商,而他在沒有違反正式限制的情況下為該職能的目的作出披露, 該項披露即屬在合法權限下作出,亦僅在該等情況下該項披露方屬在合法權限下作出。 (3) 就本部而言,如任何其他人所作出的披露 —— (a) 是由公務人員為他作為公務人員的職能的目的而作出的;或 (b) 是按照正式授權作出的, 該項披露即屬在合法權限下作出,亦僅在該等情況下該項披露方屬在合法權限下作出。 (4) 被控犯第13、14、17、18及20條中的任何一條所訂的罪行的人如證明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他相信他有合法權限作出有關的披露而亦沒有合理因由相信情況並非如此,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5)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在本條中,正式授權 (official authorization)及正式限制 (official restriction)指由公務人員或政府承辦商妥為給予或施加的授權或限制,或由訂明團體或屬於訂明類別的團體妥為給予或施加(或由他人代表訂明團體或屬於訂明類別的團體妥為給予或施加)的授權或限制。 (6) 就第20條而言,正式授權 (official authorization)包括由有關地區、國家或組織或(如屬組織)組織的成員妥為給予(或由他人代表有關該等地區、國家、組織或成員妥為給予)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