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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機密條例 第22條

官方機密條例 第22條

資料的保障

第22條

(1) 凡公務人員或政府承辦商憑藉他作為公務人員或政府承辦商的身分,管有或控制任何若被他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披露便會屬犯第13、14、17、18、20及21條中的任何一條所訂的罪行的文件或其他物品,如 —— (a) (就公務人員而言)他在違反其公務上的職責的情況下保留該文件或物品;或 (b) (就政府承辦商而言)他沒有遵從關於該文件或物品的交回或處置的正式指示, 或沒有採取可合理地期望一名處於其位置的人會採取的謹慎措施,以防止該文件或物品在未經授權下披露,他即屬犯罪。 (2) 被控犯第(1)(a)款所訂罪行的公務人員如證明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他相信他是按照其公務上的職責行事而亦沒有合理因由相信情況並非如此,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3) 在第(1)及(2)款中,提述公務人員之處,包括既非公務人員亦非政府承辦商但受制於一項第13(1)條所指的有效知會的人。 (4) 凡任何人管有或控制任何若被他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披露便會屬犯第18條所訂罪行的文件或其他物品,如 —— (a) 他沒有遵從關於該文件或物品的交回或處置的正式指示;或 (b) 他按某些條款自公務人員或政府承辦商處取得該文件或物品而該等條款規定它須在機密情況下持有,或他在某情況下自公務人員或政府承辦商處取得該文件或物品而該情況令該公務人員或政府承辦商能夠合理地期望它會在機密情況下持有,而他沒有採取可合理地期望處於其位置的人會採取的謹慎措施,以防止該文件或物品在未經授權下披露, 他即屬犯罪。 (5) 凡任何人管有或控制任何若被他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披露便會屬犯第20條所訂罪行的文件或其他物品,他如沒有遵從關於該文件或物品的交回或處置的正式指示,即屬犯罪。 (6) 凡有任何官方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能被人用於取覽被第13、14、17、18、20及21條禁止披露的任何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則任何人披露該資料、文件或物品,而從作出該項披露的情況來看,預期該資料、文件或物品可能被人在沒有權限下用於該目的是合理的,該人即屬犯罪。 (7) 就第(6)款而言,如有以下情況,有關人士所披露的資料、文件或物品即屬官方資料、文件或物品 —— (a) 他憑藉其作為公務人員或政府承辦商的身分或曾經憑藉該身分而管有該資料、文件或物品;或 (b) 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務人員或政府承辦商憑藉其作為公務人員或政府承辦商的身分或曾經憑藉該身分而管有該資料、文件或物品。 (8) 第18(6)條為本條第(6)款的施行而適用,如同其為該條的施行而適用。 (9) 在本條中,正式指示 (official direction)指由公務人員或政府承辦商妥為給予的指示,或由訂明團體或屬於訂明類別的團體妥為給予(或由他人代表訂明團體或屬於訂明類別的團體妥為給予)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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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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