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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機密條例 第27條

官方機密條例 第27條

《官方機密法令》等的廢除

第27條

(1) 《官方機密法令》中於緊接本條生效*前在香港適用或適用範圍擴及香港的條文,於該等條文與本條例的條文相抵觸的範圍內,現予廢除。 (2) 《1989年官方機密法令1992(香港)令》(S.I. 1992 No. 1301) 現予廢除。 (3)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23至25條就藉第(1)或(2)款對聯合王國成文法則的條文所作的廢除而適用,如同它們就條例的條文的廢除而適用。 (4) 在本條中,《官方機密法令》 (Official Secret Acts)指聯合王國的《1911至1989年官方機密法令》及根據該等法令訂立的任何規例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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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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