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根據第2A條作出的宣布,除非由主管當局提前撤回,否則在作出宣布起計的12個月期間內有效。
古物及古蹟條例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根據第2A條作出的宣布,除非由主管當局提前撤回,否則在作出宣布起計的12個月期間內有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