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主管當局經諮詢委員會,並獲行政長官批准後,可藉憲報公告宣布豁免任何暫定古蹟或古蹟受本條規限。
古物及古蹟條例 第4條
主管當局經諮詢委員會,並獲行政長官批准後,可藉憲報公告宣布豁免任何暫定古蹟或古蹟受本條規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