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古代遺物為政府財產
第10條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於本條例生效日期*後在香港發現的每件古代遺物的擁有權,由發現之時起即歸屬香港政府。 (2) 主管當局可代表政府卸棄如此發現的古代遺物的擁有權,一經卸棄 —— (a) 政府對該古代遺物的擁有權即告終絕;及 (b) 該古代遺物的擁有權須歸屬若非因本條例的制定則應擁有該古代遺物的人。
古物及古蹟條例 第10條
某些古代遺物為政府財產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於本條例生效日期*後在香港發現的每件古代遺物的擁有權,由發現之時起即歸屬香港政府。 (2) 主管當局可代表政府卸棄如此發現的古代遺物的擁有權,一經卸棄 —— (a) 政府對該古代遺物的擁有權即告終絕;及 (b) 該古代遺物的擁有權須歸屬若非因本條例的制定則應擁有該古代遺物的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