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現設立古物諮詢委員會,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其中一人由行政長官委任為主席。
古物及古蹟條例 第1條
現設立古物諮詢委員會,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其中一人由行政長官委任為主席。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