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委員會任何會議均須由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則由出席會議的成員選出一名成員作為主席,主持會議。
古物及古蹟條例 第3條
委員會任何會議均須由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則由出席會議的成員選出一名成員作為主席,主持會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