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如某古代遺物或指稱的古代遺物被證明於本條例生效日期 *後在香港範圍內,則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須推定該古代遺物或指稱的古代遺物在該日期後始被發現。
古物及古蹟條例 第1條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如某古代遺物或指稱的古代遺物被證明於本條例生效日期 *後在香港範圍內,則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須推定該古代遺物或指稱的古代遺物在該日期後始被發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