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民航處處長掌握令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飛機屬本條適用的飛機的資料,處長須拒絕准許該飛機 —— (a) 從特區起飛; (b) 在特區降落,但在第(3)款指明的情況下降落除外;或 (c) 在香港空域內飛行。
聯合國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規例 第3條
如民航處處長掌握令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飛機屬本條適用的飛機的資料,處長須拒絕准許該飛機 —— (a) 從特區起飛; (b) 在特區降落,但在第(3)款指明的情況下降落除外;或 (c) 在香港空域內飛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