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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規例
名列根據刊登的名單的個人;或
代表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行事;或
按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指示而行事;
朝鮮政府;
在朝鮮境內或居住於朝鮮的人;
根據朝鮮的法律成立為法團或組成的團體;
(a)段所述的政府;
(b)段所述的人;或
(c)段所述的團體;或
(a)段所述的政府;
(b)段所述的人;或
(c)或(d)段所述的團體;
名列根據刊登的名單的實體;
代表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行事;
按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指示而行事;或
由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所擁有或控制;或
代表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行事;或
按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指示而行事;
指任何經設計、裝備或改裝以使用制導導彈、非制導火箭、炸彈、機槍、火炮或其他殺傷性武器攻擊目標的固定翼或變後掠翼飛機或初級訓練機;及
包括任何與(a)段所描述的飛機同型號的執行專門電子戰、抑制防空系統或偵察任務的飛機;
指任何經設計、裝備或改裝以使用制導或非制導的反裝甲、空對地、空對地下(反潛)或空對空武器攻擊目標,並配備使用該等武器的綜合火控和瞄準系統的旋轉翼飛機;及
包括任何與(a)段所描述的飛機同型號的執行專門偵察或電子戰任務的飛機;
在它成立為法團所在的地方,獲認可或承認為銀行;或
可在它成立為法團所在的地方或在其他地方,合法地接受公眾人士的存款(不論是否存入來往帳户);及
屬有關連人士,或屬由有關連人士所擁有或控制的;及
包括該等法人團體的分行、附屬公司或代表辦事處;
任何供應受制裁項目;
任何奢侈品;或
任何獲取受制裁項目;
該車輛經設計及裝備以運載4人或4人以上的小隊步兵;或
該車輛配備至少12.5毫米口徑的固定武器或制式武器,或配備導彈發射器;
金幣、金錠、現金、支票、金錢的申索、銀票、匯票及其他作付款用的票據;
存於財務機構或其他實體的存款、帳戶結餘、債項及債務責任;
證券及債務票據(包括股額及股份、代表證券的證明書、債券、票據、認購權證、債權證、債權股證及衍生工具合約);
利息、股息、或財產上的其他收入或自財產累算或財產所產生的價值;
信貸、抵銷權、保證或擔保、履約保證或其他財務承擔;
信用狀、提單及賣據;及
證明擁有資金或財務資源的權益的文件,以及任何其他出口融資的票據;
任何能夠將彈頭或殺傷性武器投送到至少25公里外的制導或非制導火箭、彈道導彈或巡航導彈或遙控車輛;
除裝甲戰鬥車、攻擊直昇機、作戰坦克、作戰飛機、大口徑火炮或軍艦外的任何經專門設計或改裝以發射任何(a)段所描述的火箭或導彈的裝置;或
便攜式防空系統(便防系統),
引用此法例
《聯合國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37AE(檢索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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