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第(1)(c)款不適用於提供符合以下說明的貨物及服務 —— (a) 對外交使團或領事館的運作屬必要的;及 (b) 不能用於直接或間接為朝鮮政府產生收入或利益。
聯合國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規例 第3條
第(1)(c)款不適用於提供符合以下說明的貨物及服務 —— (a) 對外交使團或領事館的運作屬必要的;及 (b) 不能用於直接或間接為朝鮮政府產生收入或利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