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第(1)款批出的手令,可授權獲授權人員,連同任何其他在該手令中指名的人,於自該手令的日期起計的1個月內,隨時 —— (a) 進入有關的告發所指明的處所;及 (b) 搜查該處所。
2019年聯合國制裁(利比亞)規例 第2條
根據第(1)款批出的手令,可授權獲授權人員,連同任何其他在該手令中指名的人,於自該手令的日期起計的1個月內,隨時 —— (a) 進入有關的告發所指明的處所;及 (b) 搜查該處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