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聯合國制裁(利比亞)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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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聯合國制裁(利比亞)規例
名列根據發布的名單的個人;或
代表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而行事;或
按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指示而行事;
利比亞政府;
處於利比亞境內或居住於利比亞的人;
根據利比亞的法律成立為法團或組成的團體;
(a)段所述的政府;
(b)段所述的人;或
(c)段所述的團體;或
(a)段所述的政府;
(b)段所述的人;或
(c)或(d)段所述的團體;
名列根據發布的名單的實體;
代表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而行事;
按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指示而行事;或
由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擁有或控制;或
代表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而行事;或
按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指示而行事;
向該船舶提供燃料;
提供船上維修所需的工具或設備;
提供對該船舶安全運作屬必需的潤滑劑、化學品、可消耗的零件、零部件、補給品或任何其他需求;
檢修或修理該船舶的任何部分或(b)及(c)段提述的任何物項;
利比亞投資管理局;或
利比亞非洲投資局;
屬於指認利比亞實體,或由指認利比亞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
在2011年9月16日在利比亞境外;及
在2011年9月16日處於凍結狀態;
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資金:在2011年9月16日之後,記入屬於指認利比亞實體,或由該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帳户(),作為該實體根據在其成為指認利比亞實體當日之前產生的合同、協定或義務,而應得的付款;或
在2011年9月16日之後記入指認帳户,並屬(a)或(b)段所描述的資金所孳生的任何利息或其他收入;
就船舶而言——指該船舶的租用人、營運人或船長;
就飛機而言——指該飛機的租用人、營運人或機長;或
就車輛而言——指該車輛的營運人或駕駛人;
任何武器、彈藥、軍用車輛、軍事裝備或準軍事裝備;及
(a)段指明的任何項目的任何零部件;
兼具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中國公民身分的人;或
根據特區法律成立為法團或組成的團體;
經安理會於2018年11月5日通過的第2441 (2018)號決議及安理會於2020年2月11日通過的第2509
(2020)號決議修訂;及
經安理會於2025年1月16日通過的第2769 (2025)號決議延長;
金幣、金錠、現金、支票、金錢的申索、銀票、匯票及其他作付款用的票據;
存於財務機構或其他實體的存款、帳户結餘、債項及債務責任;
證券及債務票據(包括股額及股份、代表證券的證明書、債券、票據、認購權證、債權證、債權股證及衍生工具合約);
引用此法例
《2019年聯合國制裁(利比亞)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37CF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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