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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2019年聯合國制裁(利比亞)規例

章號
Cap. 537CF
版本日期
條文數
609
第shortTitle條

《2019年聯合國制裁(利比亞)規例》

第1條導言
第1條釋義
第a條

名列根據發布的名單的個人;或

第b條
第1條

代表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而行事;或

第2條

按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指示而行事;

第a條

利比亞政府;

第b條

處於利比亞境內或居住於利比亞的人;

第c條

根據利比亞的法律成立為法團或組成的團體;

第d條
第1條

(a)段所述的政府;

第2條

(b)段所述的人;或

第3條

(c)段所述的團體;或

第e條
第1條

(a)段所述的政府;

第2條

(b)段所述的人;或

第3條

(c)或(d)段所述的團體;

第a條

名列根據發布的名單的實體;

第b條
第1條

代表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而行事;

第2條

按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指示而行事;或

第3條

由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擁有或控制;或

第c條
第1條

代表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而行事;或

第2條

按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指示而行事;

第a條

向該船舶提供燃料;

第b條

提供船上維修所需的工具或設備;

第c條

提供對該船舶安全運作屬必需的潤滑劑、化學品、可消耗的零件、零部件、補給品或任何其他需求;

第d條

檢修或修理該船舶的任何部分或(b)及(c)段提述的任何物項;

第a條

利比亞投資管理局;或

第b條

利比亞非洲投資局;

第a條
第1條

屬於指認利比亞實體,或由指認利比亞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

第2條

在2011年9月16日在利比亞境外;及

第3條

在2011年9月16日處於凍結狀態;

第b條

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資金:在2011年9月16日之後,記入屬於指認利比亞實體,或由該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帳户(),作為該實體根據在其成為指認利比亞實體當日之前產生的合同、協定或義務,而應得的付款;或

第c條

在2011年9月16日之後記入指認帳户,並屬(a)或(b)段所描述的資金所孳生的任何利息或其他收入;

第a條

就船舶而言——指該船舶的租用人、營運人或船長;

第b條

就飛機而言——指該飛機的租用人、營運人或機長;或

第c條

就車輛而言——指該車輛的營運人或駕駛人;

第a條

任何武器、彈藥、軍用車輛、軍事裝備或準軍事裝備;及

第b條

(a)段指明的任何項目的任何零部件;

第a條

兼具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中國公民身分的人;或

第b條

根據特區法律成立為法團或組成的團體;

第a條

經安理會於2018年11月5日通過的第2441 (2018)號決議及安理會於2020年2月11日通過的第2509

(2020)號決議修訂;及

第b條

經安理會於2025年1月16日通過的第2769 (2025)號決議延長;

第a條

金幣、金錠、現金、支票、金錢的申索、銀票、匯票及其他作付款用的票據;

第b條

存於財務機構或其他實體的存款、帳户結餘、債項及債務責任;

第c條

證券及債務票據(包括股額及股份、代表證券的證明書、債券、票據、認購權證、債權證、債權股證及衍生工具合約);

609 條

引用此法例

《2019年聯合國制裁(利比亞)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37CF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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