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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條

諮委會職能

第5條

(1) 在不損害本條例任何其他條文的原則下,處長可向諮委會就任何與下列事項有關連或下列事項所附帶的事宜徵求意見 —— (a) 執行處長在本條例下的職能或行使處長在本條例下的權力;或 (b) 對香港境內的本地船隻作一般規管或管制。 (2) 如處長根據第(1)款就任何事宜徵詢諮委會意見,諮委會須就該事宜向處長提供意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特許驗船師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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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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