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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7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7條

第7條

當任何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完結時,該小組委員會須擬備一份涵蓋其工作各方面的報告,供諮委會審閱,而該報告須送交諮委會主席及秘書,以列入諮委會下一次會議的議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特許驗船師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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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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