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處長可複驗由特許驗船師為施行本條例而進行的任何檢驗或核准的任何圖則。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處長可複驗由特許驗船師為施行本條例而進行的任何檢驗或核准的任何圖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