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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第3條

處長可 —— (a) 不時修訂他根據本條擬備的工作守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 (b) 核准對或擬對當其時已根據本條核准的工作守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作出的修訂, 而第(2)款的條文經必要的變通後,就根據本款作出的核准而適用,一如該等條文就根據第(1)款作出的核准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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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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