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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6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6條

第6條

本條例中凡提述經核准的工作守則之處,均為提述憑藉根據本條核准的對該守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所作的修訂而在當其時具有效力的該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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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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