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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8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8條

第8條

處長在根據第(1)款核准工作守則或根據第(3)款核准對或擬對該守則作出的任何修訂前,須諮詢 —— (a) 諮委會;及 (b) 他認為合適的其他有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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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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