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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任何人不依循根據第8條核准的工作守則的條文,此事本身並不使他可被人循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起訴,但如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任何人被指稱違反了本條例所訂規定,而在所指稱的違反發生時,已有關於該項規定的經核准的工作守則,則第(2)款就該等法律程序在該等守則方面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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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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