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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有人指稱本條例所訂的某規定遭違反,而某指明當局覺得某工作守則的條文是與該規定有關的,則該條文在有關的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可獲接納為證據;如已證明在關鍵時間該守則的條文不獲依循,而該指明當局覺得該條文是與為證實該規定遭違反而有必要證明的事項有關,則在沒有證據證明就該事項而言該規定已以依循該條文以外的其他方式獲遵從的情況下,該事項須視為已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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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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