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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指明當局覺得屬第8條所指公告的標的之工作守則,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視為該公告的標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工作守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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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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