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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本條中 —— 指明當局 (specified body)指 —— (a) 裁判官; (b) 法庭;或 (c) 行政上訴委員會; 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 (proceedings under this Ordinance)在有人被指稱因違反本條例所訂的規定而犯罪的情況下,包括任何刑事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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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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