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3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3條

領有證明書的本地船隻必須領牌

第13條

(1) 每艘領有證明書的本地船隻均須領牌,但如該船隻在某期間內屬第66條所指並且是有效的書面允許的標的,則在該期間內,本款並不適用。 (2) 如第(1)款遭違反,有關的本地船隻的船東、該船東的代理人及該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各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本地船隻的領取證明書及領牌事宜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