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船隻的運作牌照已於某期間內藉致予處長的通知而終止,則有關船東無需就該期間繳付第(1)款所訂的額外牌照費。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如船隻的運作牌照已於某期間內藉致予處長的通知而終止,則有關船東無需就該期間繳付第(1)款所訂的額外牌照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