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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第4條

本地船隻的船東可被要求繳付根據第(1)款須就某段期間繳付的費用,而不論他是否在整段該期間均為該船隻的船東。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本地船隻的領取證明書及領牌事宜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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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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