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處長須安排舉行考試,以向受僱為船隻上的船長、輪機操作員或遊樂船隻操作人的人授予他們所須持有的本地合格證明書,並須為此目的而委任主考人員。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處長須安排舉行考試,以向受僱為船隻上的船長、輪機操作員或遊樂船隻操作人的人授予他們所須持有的本地合格證明書,並須為此目的而委任主考人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