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處長可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發布根據第(2)款訂立的規則,並須在獲付他釐定的收費後,向任何人提供該等規則的文本。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處長可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發布根據第(2)款訂立的規則,並須在獲付他釐定的收費後,向任何人提供該等規則的文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