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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條

第5條

在不損害第(4)款的原則下,如任何人以根據第(2)款訂立的規則指明的方式,令處長信納他具有資格獲得豁免,則處長可豁免該人,使他無須應考上述規則指明為授予本地合格證明書而舉行的有關考試的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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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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