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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本條主持研訊的人及協助他們的裁判委員須獲付酬金,酬金數額須視乎他們從事研訊的工作量及所費時間而定,並須由運輸及物流局局長不時就一般個案或特別就個別個案而釐定:但本款不得解釋為授權支付酬金予任何全職受僱擔任政府受薪職位的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本地合格證明書及進行研訊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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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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